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柳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吴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柳菊与被执行人吴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湘100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吴付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柳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0,450元,合计100,450元,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执行人吴付辉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柳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3月1日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东江中路证券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2019年3月20日于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吴付辉名下位于郴州市××路××路××号房屋。 三、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付辉名下位于郴州市××路××路××号房屋,并于2021年3月31日变卖成交。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吴付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吴付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至2021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3462元,已执行到位金额59630元,尚有4383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付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湘1081执恢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不会停止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亦会继续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