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李连韬,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崔小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苏本友,男,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提供,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起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鸡西市X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条、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X有限公司执行款或以物抵帐的资产价值169611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