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
法人代表:胡彩斌,经理。
被告:覃某,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21。
审理经过
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程山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