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刘旭鹏,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与被告刘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0.40元,减半收取计185.20元,由李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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