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兴东兴街。 法定代表人:刘凤华,职务:经理。 被告:徐凤,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