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喜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告:薛文静,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喜来与被告薛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2021年10月9日原告杜喜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喜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喜来撤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杜喜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菀纯 书 记 员  黄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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