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其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彭南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关于孙其青与彭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湘0524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南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其青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孙其青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利息298500元,合计498500元;2020年2月19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89元。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
于2021年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3月17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6月28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