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鹭鸶岩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望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盛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铜仁市康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南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侨泰嘉逸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鹭鸶岩路60号。 负责人:李燕华,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铜仁市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百花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欧超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仡佬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康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侨泰嘉逸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铜仁市天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退还原告铜仁市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80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冬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熙 书记员张恩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