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个体户,住静宁县。

被告:孙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349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1月4日,被告购买原告苹果网套等货物欠货款32496元。2017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7年7月底前付清。后被告分两次给付9000元,尚欠234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1月4日,被告购买原告苹果网套等货物欠货款32496元。2017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7年7月底前付清。后被告分两次给付9000元,尚欠234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其提供的欠条、销售清单在案证实。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形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苹果网套等货物,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原告价款,但其在约定的时间内仅支付部分价款的行为不符合双方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支付原告剩余价款。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货款234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