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桂萍,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代理人:龚艳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徐泽友,男,****年**月**日出生,原住新疆阿拉尔市(现去向不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桂萍与被执行人徐泽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2020)兵01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桂萍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泽友支付案款35000元。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费425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我院于2021年3月10日直接向被执行人家属刘德文送达执行通知、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我院于2021年3月9日至今通过多次全国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泽友银行存款以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2021年3月10日,经我院实地调查、连队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徐泽友2019年已开除职工队伍,身份地已收回,现去向不明;其妻子刘德文有40亩身份地,但其土地他人种植,为其缴纳社保,刘德文因得病需要治疗,其打临时工维持生活。
我院经过总对总查控,发现徐泽友名下有2011年的一辆面包车,经调查,于2021年4月12日已报废回收,该车辆已注销。
我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阿克苏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被执行人徐泽友在阿克苏地区无房产登记等信息。
我院经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及向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徐泽友是合作社社员,但是该合作社已注销。
7、我院于2021年6月4日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第一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徐泽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8、我院于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徐泽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35000元,强制执行到位0元,执行标的35000元和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执行费425元未能执行到位。因本案被执行人徐泽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伟 林
审判员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
审判员 何 明 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关 金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