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西路3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2N。
法定代表人:庞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鑫,公司职工。
被告:陈木庆,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陈会恩,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范秀芳,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2X。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木庆、陈会恩、范秀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34元,保全申请费720元,由原告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