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 地址:高州市宝光街道G207国道西侧; 负责人:彭定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艺君,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胜梅,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职员。 被告:黎超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与被告黎超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