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曹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赵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3826.84元(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1月5日按年利率24%计算,后息随本清),共计23826.84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4日,赵某向曹某借款20000元,赵某于当日收到借款后,向曹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欠款于2018年3月20日前还清,逾期按约定二倍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因缺席未作实体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赵某向曹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欠款于2018年3月20日前还清,如若到期不能按时还款违约金按约定二倍计算”。还款期限届满后,曹某多次向赵某索要无果,遂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曹某陈述和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某向曹某借款20000元,有曹某出示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因民间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曹某要求赵某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欠款利息,虽然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逾期利息,但是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曹某利息的主张因无合法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赵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曹某欠款20000元; 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曹某负担50元,赵某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 强 人民陪审员 柳德财 人民陪审员 唐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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