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百洁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星洲翠谷花苑花溪美庐1幢422室。

法定代表人董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亚娜、陈培蕾,该公司员工。

被告鲍远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施慧燕,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百洁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鲍远领(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建胜独任审判。2021年1月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亚娜、陈培蕾,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慧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均被被告拒绝,原告主观上没有违反劳动法的意图,且原告亦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系被告原因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向原告口头提出辞职。原告回复被告以“书面离职单”为准。2020年7月2日,被告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到与原告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当日原告再次提出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双方已于2020年8月1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已支付被告2020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5月16日至8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2153.84元;二、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三、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5月1日加班工资461.53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案涉仲裁裁决的每项裁决金额均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劳动者未对该裁决不服,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岗位为保洁主管,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每月劳动报酬为4000元。2020年8月17日,原告提出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未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另,被告2020年5月1日劳动节在岗加班。2020年4月-8月,原告实发被告工资如下:4月工资2307.69元、5月工资4000元、6月工资4145元、7月工资4363元、8月工资2666.67元。2020年9月24日,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三、支付申请人5月至8月双倍工资16000元(4000*4);四、2020年5月1日和5月2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24元。2020年11月12日,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0)8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鲍远领与杭州百洁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2日解除;二、杭州百洁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鲍远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三、杭州百洁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鲍远领2020年5月16日至8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2153.84元;四、杭州百洁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鲍远领2020年5月1日加班工资461.53元;五、驳回鲍远领的其他申请请求。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未提交确凿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已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被告于2020年5月16日至8月16日期间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庭审查明,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才拿出劳动合同要求被告签订,后双方未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资。根据被告的入职时间及双方庭审陈述,被告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工资的合理区间应为2020年5月16日至8月16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明确被告月工资为4000元,结合原告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及考勤记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合理部分应为13473.51元(13天×4000元/月÷21.75天+4145元+4363元+14天×4000元/月÷21.75天)。

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以被告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通知被告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故被告要求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的请求,符合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020年5月1日,被告在岗上班,而原告支付被告的5月份工资为4000元,故可确认原告未支付被告5月1日的加班工资。综上,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20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合理部分551.72元(4000元/月÷21.75天×1天×300%),对该部分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5月25日并非法定节假日,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该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8月22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鲍远领与原告杭州百洁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2日解除。

二、原告杭州百洁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鲍远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2020年5月16日至8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3473.51元、2020年5月1日加班工资551.7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025.23元。

三、驳回被告鲍远领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百洁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