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原告张绵刚与被告李现金、李冠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0306民初25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鲁0306民初25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主文第10行“王天强”补正为“张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