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文彪,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武汉森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许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林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阮文彪与被告武汉森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文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森陌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阮文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运费1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反复延期未支付原告五笔运费,五次运输均从江汉友谊副食仓库出发,单次运费350元,详情如下:2020年9月18日,到走马岭盒马生鲜;2020年12月19日,到走马岭盒马生鲜;2020年12月26日,到中百汉鹏;2021年1月5日,到六支沟中百;2021年1月6日,到走马岭良品铺子。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武汉森陌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文彪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对账单;证据二、物流运输单;证据三、微信聊天记;证据四、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证明被告所欠运输费用金额1750元。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原告阮文彪通过微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林峰联系货物运输及运费对账事宜。2021年1月8日,双方微信对账后共同确认被告尚欠付原告五笔运费共计1750元。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多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林峰催要运费,被告均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运费,并提交了对账单、物流运输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印证原告为被告承运货物及被告拖欠原告运费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运人,已依约履行承运人义务,被告作为托运人,理应按约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原告阮文彪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林峰通过微信对账,被告对2021年1月6日之前未支付的五笔运费予以确认,经核算,被告尚欠付原告运费共计1750元,被告未及时支付运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费175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武汉森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阮文彪支付运费1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武汉森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