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小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归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与谭小志系夫妻关系。 原告:罗向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38号洞庭大厦北侧东能中央公寓50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企业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谭小志、罗向云与被告湖南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立案。原告谭小志、罗向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谭小志、罗向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智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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