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龙安金,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申请人:袁燕华,女,****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龙安金申请宣告袁燕华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龙安金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妻子,被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5日早上9时许从剑河县革东镇屯上自建房家中外出后未归,申请人经多方查找均杳无音讯,2019年2月18日,申请人向剑河县xx局革东派出所报警帮忙寻找和备案,从申请人报案至今己2年有余,但至今仍未找到被申请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袁燕华,女,****年**月**日出生,侗族,户籍地贵州省剑河县,原住该址,其娘家位于贵州省天柱县,系申请人龙安金的妻子。申请人2019年2月18日到剑河县xx局革东镇派出所报警称:其妻子袁燕华于2019年2月15日早上9时许从剑河县革东镇屯上自建房家中外出后一直未归,也未联系家人。剑河县xx局革东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系袁燕华外出时没带手机无法联系,后该所在xx平台查询袁燕华轨迹时也未发现其行踪,因未能找到袁燕华,该所只能在日常工作和巡逻中加强对袁燕华的寻找。2020年春季,剑河县xx局革东派出所到xx平台查询,显示2020年1月30日19时32分,袁燕华的公民身份信息到天柱县天龙宾馆(地点:天柱县邦洞镇马路街)登记入住,因该所民警无法核实是否系袁燕华本人使用其身份信息入住旅馆,未将该信息反馈给龙安金。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剑河县xx局革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xx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的规定,剑河县xx机革东派出所出具《证明》显示在2020年1月30日,袁燕华的身份信息在其娘家天柱县登记宾馆入住。根据宾馆住宿的行业管理,公民入住宾馆需提供其身份证登记身份信息后方可入住,而公民身份证是公民个人持有的由xx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在无其他证据反证是他人持有袁燕华的身份信息入住宾馆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是其本人登记入住。据此,申请人龙安金申请宣告袁燕华失踪,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龙安金的申请。

申请费200元(申请人已预交),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隆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夏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