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罗世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团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81489971T。
法定代表人:丁德忠。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78695985H。
法定代表人:丁黎。
被执行人:重庆旺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81454763X。
法定代表人:丁黎。
被执行人:钟秀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丁德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世余与被执行人丁德忠、钟秀琼、重庆市德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团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旺丰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2015)渝渡证字第2686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伍佰万元整及以至本息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和申请执行人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财产过户税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等)。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团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忠县办公楼及厂房,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罗世余同意将上述办公楼及厂房以流拍价633.12万元以物抵债,偿还借款。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