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冠群,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高绪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宫在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高喜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徐向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林伟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孙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李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李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高喜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高旭友、宫在花、高喜忠、徐向泉、林伟丽、孙杰、李楠、李利、高喜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生效的(2013)乳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该案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高旭友、宫在花、高喜忠、徐向泉、林伟丽、孙杰、李楠、李利、高喜恩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我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本院走访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线索。
综上,本院在本案中已按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向本院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