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耀祖,男,****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杨浦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淮北市××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耀祖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爱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耀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洪耀祖醉酒后驾驶沪K×××××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东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山路消防支队至东岗楼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耀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8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洪耀祖接××机关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耀祖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耀祖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耀祖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洪耀祖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洪耀祖醉酒后驾驶沪K×××××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东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山路消防支队至东岗楼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洪耀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9.8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洪耀祖接××机关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0日,淮北市××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洪耀祖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淮北市××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胡昌明、胡院生出具的归案经过,××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皖公信司鉴[2020]毒鉴字第03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北市××局告知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被告人洪耀祖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耀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洪耀祖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洪耀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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