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杨向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人,无业,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县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开发公司职工,现住址不详,户籍地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向利与被执行人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801执7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孙晓东

审判员孙豫奎

审判员王维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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