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 法定代表人:郭冠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被申请人:董文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原被申请人:王晓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诉董文涛、王晓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辽0224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董文涛、王晓爱银行存款人民币272201.96元或查封董文涛、王晓爱名下等值财产,并已实际查封了王晓爱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一处。2021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21)辽022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文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711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办法: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期间,以271158元为基数,按照LPR为3.85%的标准计算,共1043.96元;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711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保全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本案中,因王晓爱不承担给付责任,故对于已经查封王晓爱的上述财产应予解除查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王晓爱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