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成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王洪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成贤与被告王洪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高成贤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成贤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成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成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