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孙某的母亲。 被申请人:徐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某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亮驾驶的鲁HU××××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孙某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徐亮驾驶的鲁HU××××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孙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衍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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