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希阳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13日,上海希阳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阳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有1户债权人向希阳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希阳公司清算组已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1,653,479.45元。经希阳公司清算组调查,希阳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希阳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转为破产清算程序,故提请终结希阳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希阳公司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发现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希阳公司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希阳金属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先君 审 判 员 陈 静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易 书 记 员 周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