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维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刘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维田与刘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维田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维田与被执行人刘树峰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洪标

审判员  宋宏兴

审判员  商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羽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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