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维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刘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维田与刘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维田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维田与被执行人刘树峰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洪标
审判员 宋宏兴
审判员 商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羽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