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素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下岗工人,住辽宁省黑山县。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田、孙国禄,锦州市松山新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立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铁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退休干部,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素芳因与被上诉人王铁忱、马立生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辽07民再57号民事裁定,指定北镇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辽0782民再2号民事判决,王素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对王素芳与王铁臣之间的关系、马立生与王铁臣之间的关系、王素芳与马立生、王铁臣之间的关系及对王铁臣卖树得款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素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利民 审判员  刘树林 审判员  姚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瑞芳 书记员项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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