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元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浮山县。 被告:陕广元,男,汉族,浮山县槐埝乡陕曲村。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元善与被告陕广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元善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元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元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权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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