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节谭,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执行人:刘友森,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节谭与被执行人刘友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刘友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节谭货款31542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刘友森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节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本案对其采取了查封措施(轮候查封),期限2021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2、2021年5月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5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4、本院经查询全省关联案件系统发现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另涉及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
5、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18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