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刘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九路525号。 负责人:方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治华,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刘春花与刘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刘春花于2021年8月18日以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慧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春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春花撤回对刘慧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