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宦红兵,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

审理经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宦红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宦红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7565.9元。 1.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宦红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宦红兵银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3.经查明,被执行人宦红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宦红兵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 5.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债务67565.9元。 6.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综上,被执行人宦红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皖0102执2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 伟 审判员 万斌红 审判员 潘德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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