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至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文福路南岭广场汇鑫大厦2号门11楼0001115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嵘柏,吉林理对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君,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殡葬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五委。

法定代表人:孙世强,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白山市殡葬管理处职工,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四委六组。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山市至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白山市殡葬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山市至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5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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