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向阳因与被申请人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2民终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向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2020年12月1日我给刘军所写35000元欠条是在刘军强迫下所写,当天下午我们与大包老板协商好先付20000元,我又重新给刘军写了15000元的欠条并标注完成验收合格后结算。向刘军转了20000元后,刘军又将35000元的欠条抢走。我也在工地干活,刘军应当将我的劳务费给我,此外刘军安装的下水管质量不合格,应扣除维修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告辩称

刘军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刘向阳欠付刘军劳务费金额是否正确。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10月至11月间,刘军在刘向阳施工的工地提供劳务,双方于2020年12月1日进行结算,刘向阳向刘军出具欠条载明欠付35000元,同日下午,刘向阳向刘军支付20000元,剩余劳务费15000元未付,刘向阳对此并无异议。刘向阳申请再审称,其也在工地提供劳动且刘军安装的下水管质量不合格,应当扣除相应劳务费及维修费,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结算,认定刘向阳欠付刘军劳务费的数额正确。综上,刘向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向阳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