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讷河市村0
被告:马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讷河市村6
审理经过
原告张勇与被告马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马占伟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马占伟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勇对被告马占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