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经理。 被申请人:秘乾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师洪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秘西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秘乾隆、师洪新、秘西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秘乾隆、师洪新、秘西臣名下银行存款4611.3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永斌名下银行存款4611.3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6元暂由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