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军罚金纠纷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湘0902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军应处罚金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刘军名下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7月19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军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军名下财产。
2021年7月13日,本院对刘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具体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