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被执行人曾祥周。

被执行人沈洁。

被执行人葛秀英。

被执行人朱**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曾祥周、沈洁、葛秀英、朱**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沈洁存款共计23421.75元,被执行人朱**任所有的位于秀峰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林市房权证秀峰区字第××号)正在进行异议审查,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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