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文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范锦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文玲与被告范锦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文玲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文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江文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文玲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一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