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王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涛,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新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陈平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长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鲁占民,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陈新安与陈平安、河南长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喜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喜梅称,2021年5月28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找到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一份案号为(2021)豫0182执恢67号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要将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且显示已经查封了该房产。申请人认为,该房产系申请人个人房产,不是被执行人陈平安的房产,陈平安也不享有任何财产份额,荥阳市人民法院无权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应当立即解除查封,终止执行该房产。理由如下:1、申请人并不是被执行人陈平安的妻子。申请人与陈平安虽然曾经有过夫妻关系,但于2020年5月2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登记中,郑州市金水区(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归女方,也就是本案房产归申请人王喜梅所有,因此,该房产系王喜梅个人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平安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财产份额和权利。2、申请人并不是被执行人,该裁定书显示,该案被执行人为陈平安、河南长期置业有限公司,案由为追偿权纠纷。由此可知,申请人并不是该案被执行人,从案由看,也不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上申请人王喜梅对该案和案件情况也一无所知。3、郑州市金水区(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从来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原系申请人儿子陈王**的房产,因为陈王**购买第二套房子时遇上限购,名下有房不能购买第二套房子,陈王**为了购买第二套房子,就把自己的第一套房子也就是本案房产暂时过户给了申请人,过户的交易价格为500元人民币,实际上申请人没有支付这500元,也没有支付陈王**任何对价。这套房子只是陈王**暂时放在申请人的名下,从来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终止执行,停止评估、拍卖等程序,以保证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陈新安与陈平安、河南长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豫018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平安、河南长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新安款2581526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7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河南长期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新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豫0182执恢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平安妻子王喜梅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异议人王喜梅向本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涉案房屋2017年12月7日登记在异议人王喜梅名下,共有情况显示为单独所有。异议人王喜梅与陈平安于198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涉案房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虽登记在异议人王喜梅名下,但系王喜梅与陈平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异议人王喜梅与被执行人陈平安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王喜梅所有,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新安的债权于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判决予以确认,异议人王喜梅与陈平安协议离婚并将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的时间晚于该债权,本院执行涉案房屋中属于被执行人陈平安所有的部分并无不当。故,异议人王喜梅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王喜梅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新乐 人民陪审员  董国俊 人民陪审员  王洪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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