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万豪世家售楼中心一楼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8U。
法定代表人:汪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丽,公司员工。
被告:陈兆明,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万豪世家*栋1105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兆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