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小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小毛因与被上诉人万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小毛在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谭小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贺卫平 审 判 员 颜文军 审 判 员 肖瑞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成锋 书 记 员 肖元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