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藕代,女,汉族,闻喜县居民。
申请人:王国华,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申请人:王亚琴,女,汉族,闻喜县居民。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英,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韩明革,男,汉族,闻喜县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藕代、王国华、王亚琴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明革的银行存款31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任藕代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韩明革的银行存款31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5元,暂由申请人任藕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范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