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吴硕,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玲与被告吴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张海玲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海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海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64.00元减半收取238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海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