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连 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