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1,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张某2,住山西省左权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1与被申请人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1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2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并且为保全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2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张某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