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鸿,女,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告:张仙,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鸿与被告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3日立案。原告朱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鸿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鸿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冬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熙 书记员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