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孟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庄欣诉被告孟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合伙出资经营的咖啡店地址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门市,即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铁西区,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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