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经理。
被申请人:肖高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高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高兴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益5014元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南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肖高兴转移财产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肖高兴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益501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