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渭南市临渭区西四路中段城上城小区1号办公楼115铺。 负责人:冯骏,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赵杨,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郝秀丽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郝秀丽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秀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计1007元,由原告郝秀丽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福红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武 航